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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因前妻再婚感到愤怒,持刀伤害对方后自首被判拘役

男子因前妻再婚感到愤怒,持刀伤害对方后自首被判拘役

发表时间:2026-09-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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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,涉及男子李某某因与前妻马某兰发生纠纷,持刀闯入其住处并对其实施伤害。李某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,并需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6759.33元。经审理,法院确认二人曾为夫妻,已于2024年离婚,因孩子抚养问题仍有联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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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发生在2026年3月10日,李某某得知马某兰计划再婚,感到不满,因双方争执电动车归属问题,李某某便攜带一把单刃刀前往马某兰位于格尔木市众祥村的租住房。当他被拒绝入内后,粗暴地踹开门闯了进去。在屋内,双方展开激烈争论,李某某用刀刺向马某兰,共捅了七刀,造成马某兰的右腹和左腿多处受伤。经过司法鉴定,马某兰的伤情被认定为轻微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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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发生后,李某某并没有试图逃跑,而是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前往派出所自首。他如实陈述了事发经过,并签署了认罪认罚的文件。然而,在庭审中,马某兰及其代理人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(未遂),请求法院对其从重处罚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,判断故意杀人罪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。虽然李某某捅刺了马某兰,但刺的部位均为非致命区域,而且他在施害后并未继续追击,被警察劝解时主动放弃抵抗。因此,法院认定不足以认定为故意杀人,只能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其定罪。

在附带民事赔偿方面,马某兰要求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和护理费等合计31162.67元,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李某某应赔偿16759.33元,驳回了超出部分的诉求。法院指出,李某某在本案中的自首和认罪情节可减轻处罚,但由于其持刀伤人的恶劣性,依旧需进行从重处理。最终法院做出判决,李某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,并责令其在十天内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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